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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因失职造成事故的监理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市场/暂停承揽国有投资项目!
2020-03-16 14:39:18
来源:
湖州市住建局
| 监理市场监理合同失职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监理员岗位培训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
3月6日,湖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和监理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监理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取监理业务。
2、对监理合同价格明显低于成本导致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项目,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因停工导致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担。
3、监理失职处罚:
未对关键部位、工序、节点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的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失职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一律列入企业诚信扣分;
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息、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造成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其监理责任,市外企业一律清出湖州市场,本市企业一律暂停其承揽国有投资项目业务。
4、市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发布监理服务价格,指导全市监理服务收费。
5、监理人员配备:
总监: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监理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为规范本市建设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人员配备、监理人员工资水平、企业合理利润率,并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进行综合测算,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三)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取监理业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监理责任,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协会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的方式,规避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
(四)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增加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我市监理项目服务价格,并结合我市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要求和监理人员工资水平,适时发布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起指导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配备
(一)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部,依法履行监理职责。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并不低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9〕233号)文件要求。
(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部组织形式、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省外监理单位进我市承接业务的,事前必须办理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手续;监理人员未经备案不得进入项目监理部。
(五)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率和履职情况检查制度,应按照《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对监理单位配备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履职行为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履职尽责。
(二)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我市“五色工地”(红色党建、绿色施工、蓝色智慧、青色安全清廉、金色质量)等创建工作,更大程度发挥在质量安全等管控中的监理作用。对参与创建有成效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
(三)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监理单位应按季度定期上报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情况。施工现场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建设单位拒不接受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得接收施工等单位的任何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清廉”建设责任书。监理人员应签订不接受宴请娱乐、不接受礼金礼品、不利用管理权限索取财物、不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清廉”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或存在其它失职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纠正。监理单位人员考勤合格率低于合同约定80%或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局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进一步强化监理行为监督
(一)各区县建设局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合同价格明显低于成本导致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因停工导致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担。
(二)各区县建设局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理现场履职行为的监管,发现其未对渗漏防治等关键部位、工序、节点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的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失职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一律列入企业诚信扣分;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息、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其监理责任,市外企业一律清出湖州市场,本市企业一律暂停其承揽国有投资项目业务。
(三)监理单位考勤管理不达标,未积极参与“五色工地”创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该项目优质工程、标化工地、示范项目等评选的参评资格。
(四)逐步完善监理单位信用综合考评体系(另行发文),定期公布监理单位考评等级,并将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监理资质延续升级、评奖评优、国有投资项目投标的主要依据。
1、建设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监理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取监理业务。
2、对监理合同价格明显低于成本导致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项目,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因停工导致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担。
3、监理失职处罚:
未对关键部位、工序、节点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的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失职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一律列入企业诚信扣分;
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息、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造成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其监理责任,市外企业一律清出湖州市场,本市企业一律暂停其承揽国有投资项目业务。
4、市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发布监理服务价格,指导全市监理服务收费。
5、监理人员配备:
总监: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监理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和监理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本市建设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人员配备、监理人员工资水平、企业合理利润率,并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进行综合测算,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三)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取监理业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监理责任,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协会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的方式,规避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
(四)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单位协商另行增加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五)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我市监理项目服务价格,并结合我市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要求和监理人员工资水平,适时发布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起指导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配备
(一)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部,依法履行监理职责。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并不低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9〕233号)文件要求。
(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部组织形式、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省外监理单位进我市承接业务的,事前必须办理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手续;监理人员未经备案不得进入项目监理部。
(五)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率和履职情况检查制度,应按照《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对监理单位配备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履职行为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履职尽责。
(二)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我市“五色工地”(红色党建、绿色施工、蓝色智慧、青色安全清廉、金色质量)等创建工作,更大程度发挥在质量安全等管控中的监理作用。对参与创建有成效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
(三)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监理单位应按季度定期上报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情况。施工现场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建设单位拒不接受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得接收施工等单位的任何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清廉”建设责任书。监理人员应签订不接受宴请娱乐、不接受礼金礼品、不利用管理权限索取财物、不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清廉”建设承诺书。
(五)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或存在其它失职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纠正。监理单位人员考勤合格率低于合同约定80%或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局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进一步强化监理行为监督
(一)各区县建设局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合同价格明显低于成本导致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因停工导致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担。
(二)各区县建设局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理现场履职行为的监管,发现其未对渗漏防治等关键部位、工序、节点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的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失职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一律列入企业诚信扣分;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息、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其监理责任,市外企业一律清出湖州市场,本市企业一律暂停其承揽国有投资项目业务。
(三)监理单位考勤管理不达标,未积极参与“五色工地”创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该项目优质工程、标化工地、示范项目等评选的参评资格。
(四)逐步完善监理单位信用综合考评体系(另行发文),定期公布监理单位考评等级,并将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监理资质延续升级、评奖评优、国有投资项目投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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