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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5·17”塔吊坍塌事故,项目总监被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019-04-12 09:53:15
来源:
住建部
| 颐园小区塔吊坍塌资格证书塔吊安装旁站监理项目总监
2018年5月17日,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A栋工地在塔吊拆卸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被罚。

监理企业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琼建质〔2018〕20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琼府函〔2018〕100号)认定,你单位对在琼项目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不知晓;未审核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塔吊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事发时不安排人员在塔吊拆卸作业现场旁站监理,完全丧失监理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1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总监
张爱明: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琼建质〔2018〕20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琼府函〔2018〕100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4号),你于2018年10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理企业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琼建质〔2018〕20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琼府函〔2018〕100号)认定,你单位对在琼项目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不知晓;未审核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塔吊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事发时不安排人员在塔吊拆卸作业现场旁站监理,完全丧失监理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1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号),你单位于2019年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项目总监
张爱明: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琼建质〔2018〕20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琼府函〔2018〕100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4号),你于2018年10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本文来源: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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