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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建厅发布资质延续通知:考核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技工人员,社保要满3个月
2024-08-27 09:52:30
来源:
浙江住建厅
| 企业资质延续申请社会保险
浙江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重点如下:
延续范围
由我厅颁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厅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延续要求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全部操作都在浙江四库一平台操作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以下简称“业务监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业务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本文来源:
浙江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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