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质监站:即日起实施《市政基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基坑、沟槽(以下简称基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规范市政基槽工程施工和验收行为,防范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依据《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现制定《市政基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市政基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附件
第一条 市政基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市政基槽工程施工前,应完成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情况及相关交底资料。
(二)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槽工程应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三)进场机械设备、材料、构配件、人员等的监理审批资料,包括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及复检报告、地基承载力及围护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施工放样、按规定需要进行监测的危大工程项目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及监测数据资料。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等。
(六)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等。
(七)其它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市政基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方案》,结合施工进度、天气等情况,分期制定开挖和验收计划,明确验收节点,并按照《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条件表》(见附表1)确定验收条件。《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方案》应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审查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条件表》(见附表1)所确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自检,并报送监理单位《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自检及审查表》(见附表2)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验收:
(一)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监及相关人员。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测量等相关人员。
(四)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项目监测单位相关人员。
第四条 根据《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计划确定的首个验收批(首件验收),监理单位应于验收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汇报自检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审查情况。
(二)验收组现场检查及查阅相关资料。
(三)验收组按照《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条件表》(见附表1)逐项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表3)及《市政基槽工程验收影像留存记录》(见附表4)。
第六条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三种。对于不同的验收结论,各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通过验收:基槽施工满足各项条件要求,通过验收,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整改后通过验收:基槽施工存在一般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向建设(代建)单位填报《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表》(见附表5),经验收组组长检查确认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不通过验收:准备工作不充分,存在主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实施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市政基槽工程验收的各项工作,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或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验收”及“不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进行核查并组织验收,严把验收审查关。对未进行验收或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验收”及“不通过验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和验收。
第九条 建设(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对验收严格把关,在市政沟槽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表3)、《市政沟槽影像留存记录》(见附表4)及《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表》(见附表5)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验收资料等分别归档留存,对应每个验收批的市政基槽工程形成“一槽一档”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我站将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对于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局部)施工或全面停工整顿等措施。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条件表
序号 | 验收 条件 | 内 容 | 验 收 要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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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 控 条 件 | 勘察设计交底 | 施工现场已完成勘察和设计交底。 |
2 |
| 基槽施工方案 | 施工方案已编制,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基槽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已予整改落实。 |
3 |
| 专项方案 | 基槽开挖方案、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方案 、危大工程的监测方案已审批,已向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了交底。 |
4 |
| 围护体系 | 基槽围护体系已完成,并满足设计要求。 |
5 |
| 地基处理 | 地基处理已完成,并满足设计及地勘要求。 |
6 |
| 降排水 | 施工现场基槽降水(降压)、排水措施已落实。 |
7 |
| 基槽边堆载 | 基槽每侧临时堆土、材料或施加其它荷载时,距离基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 |
8 |
| 周边管线 | 调查基槽周围的保护构筑物、管线等现有状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
9 |
| 监控量测 | 危大工程的周围环境及基槽监测控制按批准监测方案已布点,监测已开展。 |
10 |
| 应急预案及 应急准备 | 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落实抢险设备、物资、人员;应急物资到位,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
11 | 一 般 条 件 | 材料及构配件 |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场复验合格。 |
12 |
| 设备机具 | 进场验收记录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 |
13 |
| 分包管理 | 分包队伍(含水务、电力、通讯等单位)资质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 |
14 |
| 作业人员 | 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
15 |
| 临时设施及通风防尘 | 通风、水电临时设施满足施工需求;防尘及防有害气体措施落实。 |
2、深基坑工程的管理还应执行《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附表2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自检及审查表
工程名称 |
| 验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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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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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条件 | 内容 | 验收要点 | 施工单位 自检意见 | 监理单位 审查意见 | |
1 | 主 控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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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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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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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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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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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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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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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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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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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 般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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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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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3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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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范围 |
|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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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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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条主控条件和 条一般条件,各项验收内容详见《市政基槽工程自检及审查表》 | |||
验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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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 整改后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
验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签字 | 验收组 | 工 作 单 位 | 职务/职称 | 姓 名 | |
组长 | 建设(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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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建设(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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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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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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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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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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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影像留存记录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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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举牌验收 | 建设(代建)、设计、地勘、监理、施工单位至基底举牌验收,并在标牌上注明验收范围、深度、地基承载力、人员、日期等信息,基槽两端RTK实测照片 |
2 | 围护体系 | 基槽围护体系全貌 |
3 | 地基处理 | 检验批天然地基或换填完成后持力层基底全貌、基底土质外观照片 |
4 | 坑边堆载及截排水 | 检验批基槽两侧1.5米全貌 |
5 | 应急救援 | 应急仓库及应急物资 |
6 | 安全防护 | 临边防护及人员上下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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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市政基槽工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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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范围 |
|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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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条 件 | 存在问题 | 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 监理单位复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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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